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⑴单卷本图书的赔偿:1949年以前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50倍赔偿;1950~1977年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的30倍赔偿;1978~1987年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的10倍赔偿;1988~1997年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的5倍赔偿;1997年以后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的3倍赔偿。
⑵多卷本图书的赔偿:有分册单价的按单价赔偿。无分册单价的,按整套书价折算遗失分册的单价,然后在单卷本图书赔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%进行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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